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2民初12427号
原告:***,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君美,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馨月,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绿源天惠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四平路2288号4号楼406室。
法定代表人:惠建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成,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琦琦,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市林业和草原局(乌鲁木齐市园林管理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公园北街88号。
法定代表人:翟勤盈,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君,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杨力玮,男,1978年6月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
原告***与被告新疆绿源天惠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林业和草原局(乌鲁木齐市园林管理局)及第三人杨力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061.72元,减半收取4,530.8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付)。
审判员 马 新 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阿力菲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