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527执6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和县豪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城和阳大街东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778083227XB。
法定代表人:许春霞,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潢川县。
本院受理的南和县豪峰装饰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7)冀0527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7.98万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在工商、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等部门调查,同时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和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同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本院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冀0527执6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薛胜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胡瑞科
书 记 员 :刘倨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