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527执667号
申请执行人:南和县豪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城和阳大街东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778083227XB。
法定代表人:许春霞,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任县。
本院在执行南和县豪峰装饰有限公司和***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3.2311万元或查封其相当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薛胜杰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胡瑞科
书 记 员 刘倨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