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527执150号
申请人:南和县豪峰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地址:南和县。
被执行人:代俊发,男,汉族,1981年3月10日出生,南和县,住该村。
本院在执行南和县豪峰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代俊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丁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