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527执99号
申请执行人:南和县豪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和县城和阳大街东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778083227XB。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执行人:*作宾,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南和县,
本院在执行南和县豪峰装饰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冀0527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0.43524万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在南和县工商、不动产登记等部门调查,同时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和车辆信息。被执行人*作宾名下有车辆,由于找不到车,无法处置。被执行人*作宾名下没有其他可供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其他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作宾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措施。
综上,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经执行,本院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冀0527执9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成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