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302民初9030号
原告:秦皇岛市海港区顺启幼儿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职务园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石门寨镇北河村***号,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德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聚鑫城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皇岛市海港区顺启幼儿园与被告秦皇岛市聚鑫城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秦皇岛市海港区顺启幼儿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将原告所有的锅炉恢复原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补充诉讼请求为:如不能将锅炉恢复原状要求赔偿损失,数额标准由法院委托相关机构鉴定后确定。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3日被告秦皇岛市聚鑫城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开着本单位的车辆到达原告秦皇岛市海港区顺启幼儿园,其工作人员在既没有告知原告又没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强行拆除了原告的锅炉,导致原告的锅炉不能使用,面临冬季采暖等重要事项,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理应对锅炉恢复原状,特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本案中,秦皇岛市海港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了深化燃煤锅炉淘汰和提标改造,减少污染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制定了《海港区2018年燃煤锅炉改造提升工作方案》,明确海港经济开发区,各镇、园区、街道是燃煤锅炉综合整治的责任主体;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海港区分局牵头负责燃煤锅炉淘汰和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区燃煤锅炉整治计划,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并公布燃煤锅炉整治名单,督导按期完成淘汰目标任务。被告秦皇岛市聚鑫城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中标后与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海港区分局签订了《秦皇岛市(海港区)政府采购合同书(服务类)》,明确项目名称为秦皇岛市海港区环境保护局环保综合整治拆除项目,并于2018年5月14日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载明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海港区分局委托被告秦皇岛市聚鑫城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对2018年全市第一次集中拆除燃煤锅炉实施集中拆除,被告工程内容中包含位于石门寨镇的原告秦皇岛市海港区顺启幼儿园的燃煤锅炉。2018年7月5日上午,被告秦皇岛市聚鑫城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对原告锅炉进行了拆除。综上,被告系受委托拆除锅炉,且原告与委托单位并非平等民事主体,故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秦皇岛市海港区顺启幼儿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