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302民初1812号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源支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开发区金陵东路18号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67012736T。
负责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铠,江西尚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煜,江西尚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被告: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68591H。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东港市,系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受理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源支公司与被告***、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源支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源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元,减半收取计45.5元,由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源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