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与武汉长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2828民初696号
原告:***,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居民,住恩施市。
被告:武汉长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十升路特一号龙阳凯悦大厦第A幢A单元20层20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682331519L。
被告: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68591H。
原告***诉被告武汉长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8元,减半收取859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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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符婷
书记员(兼)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