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2828民初696号
原告:***,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居民,住恩施市。
被告:武汉长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十升路特一号龙阳凯悦大厦第A幢A单元20层20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682331519L。
被告: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68591H。
原告***诉被告武汉长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8元,减半收取859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符婷
书记员(兼)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