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贵阳金阳正宏建筑物资租赁站与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民初8182号
原告:贵阳***宏建筑物资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新区野鸭乡大关村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5MA6GUElP5U。
经营者:何胜碧。
被告: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68591H。
法定代表人:杨忠胜,职务不详。
原告贵阳***宏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被告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阳***宏建筑物资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元,由原告贵阳***宏建筑物资租赁站自行承担。
审判员  熊德敏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姚文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