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703民初2288号
原告**,男,汉族,1997年3月25日出生,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
委托代理人肖虎、陈惠松(均为特别授权),均为湖北恒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7年10月9日出生,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
被告汪顺,男,汉族,1998年9月1日出生,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
委托代理人雷宇罗格(特别授权),湖北漫其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杨忠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景昌(特别授权),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黄佳(一般授权),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汪顺、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汪顺、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汪顺、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4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 攀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吴昊龙
书 记 员 万凯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