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6民初25294号
原告:刘光全,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永嘉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雪峰,重庆市开州区浦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川东南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晒光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28023008。
法定代表人:王丙龙,该公司法人。
被告: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68591X。
法定代表人:杨忠胜,该公司法人。
被告:重庆科地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东外街印刷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660864429X。
法定代表人:张亮,该公司法人。
被告:罗亮,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陇西县文峰镇。
本院在审理刘光全与罗亮,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重庆川东南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重庆科地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光全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光全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光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光全负担。
审判员 王竞悦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