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刘光全与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6民初1072号

原告:刘光全,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68591H。

法定代表人:杨忠胜,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光全与被告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光全于2021年4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光全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光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光全承担。

审判员 刘 凯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秦培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