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1民初2282号之一
原告:武汉中测天地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7号名士1号3号楼10层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武汉中测天地信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汉中测天地信息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中测天地信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中测天地信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84元,减半收取6192元,保全费4920元,共计11112元,由原告武汉中测天地信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董 力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罗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