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某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2执448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齐心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395479N。

法定代表人:杨泽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婷、郑智勇,重庆启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东环国际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589907288D。

法定代表人:于晓东,执行董事。

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112民初32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山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购买BRJ-800的箔式绕线机所支付货款180500元;二、被告山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25200元;三、原告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被告山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所支付的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后,将所购买的BRJ-800型号箔式绕线机返还被告山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四、驳回原告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9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由被告山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因山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9月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依法向山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邮寄退回后本院公告送达。

2.2020年9月8日、2020年11月4日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山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及工商登记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在银行、互联网银行仅有少量存款,因余额较小,本院未予冻扣。名下奥迪牌鲁A×××××车一辆,因该车已于其他执行案件被多轮查封,故本院未予查封。除上述财产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除上述财产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执行人员前往执行人员前往山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东环国际广场A座2005进行实地调查。经查,东环国际广场A座2005现经营单位为济南六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发现山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因山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山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行为。

5.2020年11月19日,本院通过短信送达助手向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邹婷发送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邹婷查阅后,未回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记录等材料证明。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进

审判员  张迎

审判员  王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