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6民初4228号
原告: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长寿区晏家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395479N。
法定代表人:杨泽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智勇,贵州启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婷,贵州启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住所:务川自治县大坪街道山青路。
负责人:申春雨,局长。
原告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玲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盛乾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