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5民初7679号之一
原告: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齐心东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395479N。
法定代表人:杨泽民,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梁伟,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晗,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黔西南州西南木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神奇西路血站宿舍B栋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598378197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任松,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黔西南州西南木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688元,由原告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陶 璐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