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世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02民初802号
原告:***,男,1976年3月23日生,汉族,四川省富顺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富顺县,现住昆明市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冬至,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709807311A。
法定代表人:樊继明,男,1963年5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市人,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市。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禄丰市金山镇龙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贤江,云南周贤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盛学成,男,1965年5月27日生,汉族,重庆市垫江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重庆市垫江县,现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有和,云南滇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罗德伟,男,1973年11月2日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初中文化,自由职业,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有和,云南滇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盛学成、罗德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冬至,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贤江,被告盛学成、罗德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有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6月24日以证据准备不充分,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负担,经当事人申请,本案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计838元(予以免交,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838元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白世珍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