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世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02民初581号
原告:***,男,1976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冬至,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709807311A。
法定代表人:樊继明。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因该案需进一步准备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负担,本案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准许原告***免交本案诉讼费。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8元(已交),由原告***负担(免交),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王丽丽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张 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