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5民终6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官启,四川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禄丰县金山镇龙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709807311A。
法定代表人:樊继明,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贤江,云南周贤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世平,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潞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兰芝,云南腾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恒建筑公司)、***、甘世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2020)云0581民初3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官启、被上诉人甘世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兰芝、被上诉人世恒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贤江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2020)云0581民初31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9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继鹏
审判员 施 红
审判员 张 燕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