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世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01民初1014号
原告:***,男,1969年3月25日生,彝族,大专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农民,住楚雄市。
被告:***,男,1972年11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忠县人,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禄丰县金山镇龙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709807311A。
法定代表人:樊继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钱 勇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施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