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世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云南世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2331民初193号
原告:**,男,1976年5月11日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住南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3年6月7日生,汉族,住禄丰县。
被告:云南世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709807311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禄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云南世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3日以工程结算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工程未结算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己交案件受理费5807元,予以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