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13民初2015号
原告***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永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冷雪,公司员工。
被告长春职业技术学院。
法定代表人张湘富,校长。
委托代理人张良,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金 威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