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4财保14号
申请人:**省民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乙十四路伟峰。生态新城11栋办公楼100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珠海路以北,世纪大街以东长春总部基地D地块D19#、D26#楼10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长春市万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双阳区长山路领尚国际小区2栋102门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佐佑颐养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延安大路11号朝阳区党组织服务民生大厦505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省民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万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佐佑颐养服务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并由**省金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万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佐佑颐养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万元或等额财产予诉讼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