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4民初289号
原告:长春中邦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百汇街11号6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轶瑶,北京市鑫诺(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诺(长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海路以北,世纪大街以东长春总部基地D地块19#、D26#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春中邦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长春中邦经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中邦经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中邦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2元,由原告长春中邦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 玲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