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9财保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发电设备附件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04888220W,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瞻岐镇西城村。
投资人:汪文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洋、姜楠,浙江浙联(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22780125G,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兴议村。
法定代表人:莫建松。
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作出(2018)浙0109财保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额在471000元内的财产。现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额在471000元内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审判员 周全林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