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发电设备附件厂

宁波市鄞州发电设备附件厂、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9财保1号
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发电设备附件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04888220W,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瞻岐镇西城村。
投资人:汪文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洋、姜楠,浙江浙联(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22780125G,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兴议村。
法定代表人:莫建松。
杭州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发电设备附件厂与被申请人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月22日将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发电设备附件厂要求对被申请人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额471000元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提交本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额在471000元内的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2875元,由宁波市鄞州发电设备附件厂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全林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