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发电设备附件厂

宁波市鄞州发电设备附件厂与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502民初4747号
原告:宁波市鄞州发电设备附件厂。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瞻岐镇西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04888220W。
法定代表人:汪文良,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业,山东滨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润润,山东滨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经济开发区龙川路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6087957028。
法定代表人:刘忠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庆,男,196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发电设备附件厂与被告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鄞州发电设备附件厂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鄞州发电设备附件厂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发电设备附件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62元,减半收取61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尹庆雷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