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锡执字第684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发电设备附件厂。
法定代表人汪文良,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大唐国际锡林浩特褐煤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国双,该公司总经理。
宁波市鄞州发电设备附件厂申请执行内蒙古大唐国际锡林浩特褐煤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发电设备附件厂于2015年5月29日向我院申请撤回(2015)锡民商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发电设备附件厂撤回执行申请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民商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艳冬
审判员 齐 峰
审判员 武利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胜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