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发电设备附件厂

宁波市鄞州发电设备附件厂与浙江蓝天求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6民初847号之一
原告:宁波市鄞州发电设备附件厂,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瞻岐镇西城村。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洋,浙江浙联(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蓝天求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教工路23号百脑汇科技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宁波市鄞州发电设备附件厂与被告浙江蓝天求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宁波市鄞州发电设备附件厂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鄞州发电设备附件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市鄞州发电设备附件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4478元,减半收取计223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70元,合计3809元,由宁波市鄞州发电设备附件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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