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302民初3599号
原告:啄木鸟漆业集团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55480794L。
法定代表人:杨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某,住址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秦皇岛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18319264P。
法定代表人:傅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啄木鸟漆业集团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秦皇岛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啄木鸟漆业集团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元,由原告啄木鸟漆业集团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谷立云
人民陪审员 高风水
人民陪审员 程 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