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803执10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市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海港区姚周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578243244L。
法定代表人:郭子茹,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和平大街136-142号(运兴大厦三层301室),组织机构代码:77132433-7。
法定代表人:傅法学,经理。
被执行人:***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海港区和平大街中段2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18319264P。
法定代表人:傅法学,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市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302民初42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移交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货款人民币1324862.50元及利息。但二被执行人一直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1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
二、2021年10月30日邮寄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
三、2021年10月30日总对总对二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已被其他案件冻结),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1年11月15日向二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裁定书、传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告知书等法律文书;
五、2022年3月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不动产,将被执行人***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股权予以冻结,未查找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六、2021年3月进行社会调查,未发现执行财产线索;
七、2021年3月29日进行了第二次总对总网络查控,均未查找到其他执行财产线索;
八、2022年4月7日与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才喻律师电话进行了约谈,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九、对被执行人***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21)冀0803执106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金额为人民币1324862.50元,均未受偿;
三、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在终结本次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媛媛
审判员 孙爱权
审判员 毕勇城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广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