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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803执107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市海港区。
被执行人:***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和平大街136-142号(运兴大厦三层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27713243375。
法定代表人:傅法学,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河北大街2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0718319264P。
法定代表人:傅法学,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海民初字第33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河北省***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0302执恢833号执行裁定书移送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措施:
一、2021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督促履行告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22年3月8日进行了第一次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证卷、车辆、京东、支付宝等相关信息,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
三、2022年3月进行了传统查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已轮候查封)、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银行理财收益,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银行理财收益。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五、2022年3月27日进行了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到被执行人财产。
六、2022年3月29日,本院电话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
七、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执行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现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海民初字第33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人民币953176元未受偿。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对该案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媛媛
审判员  孙爱权
审判员  毕勇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 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