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282民初4394号
原告:***,男,1967年8月30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开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有杰、陈刚,系辽宁天戬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市海港区河北大街中段2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18319264P。
法定代表人:傅法学,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市海港区。
原告***诉被告***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22年5月20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80元,减半收取2090元,由原告***负担2090元。
审 判 长 张 亮
人民陪审员 张 红
人民陪审员 张英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米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