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803执10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市海港区。
被执行人:***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和平大街136-142号(运兴大厦三层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27713243375。
法定代表人:傅法学,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河北大街2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0718319264P。
法定代表人:傅法学,职务经理。
执行人 ***与被执行人***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海民初字第33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河北省***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0302执恢832号执行裁定书移送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九条、第二百五〇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孙爱权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马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