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803执107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市海港区。
被执行人:***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和平大街136-142号(运兴大厦三层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27713243375。
法定代表人:傅法学,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河北大街2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0718319264P。
法定代表人:傅法学,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海民初字第33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河北省***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0302执恢832号执行裁定书移送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措施:
一、2021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督促履行告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22年3月8日进行了第一次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证卷、车辆、京东、支付宝等相关信息,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
三、2022年3月进行了传统查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已轮候查封)、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银行理财收益,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银行理财收益。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五、2022年3月27日进行了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到被执行人财产。
六、2022年3月29日,本院电话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
七、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执行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现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海民初字第3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人民币486192元未受偿。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对该案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媛媛
审判员 孙爱权
审判员 毕勇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 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