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市恒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曼大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宜都市恒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12970号
原告:上海曼大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董晨庚,总经理。
被告:宜都市恒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
法定代表人:李明,总经理。
原告上海曼大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宜都市恒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2020年5月15日,原告上海曼大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曼大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曼大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 祺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谢亚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