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81民初1923号之一
原告:宜都市恒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十里铺工业园区(城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753437602K。
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强,湖北亮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焦作***重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高新区神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75071861X6。
法定代表人:姚光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宜都市恒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焦作***重装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宜都市恒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宜都市恒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体现,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都市恒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82元,由原告宜都市恒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振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邓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