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602民初1568号
原告:宜都市恒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湖北亮节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朔州热电分公司。
负责人:武某。
原告宜都市恒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朔州热电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宜都市恒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宜都市恒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都市恒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90元,由宜都市恒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竑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霍艳婷
书 记 员 李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