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市恒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宜都市恒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福州耀隆化工集团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81民初1418号之一
原告:宜都市恒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十里铺工业园区(城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753437602K。
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强,湖北亮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福州耀隆化工集团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江阴工业集中区林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4139917。
法定代表人:肖建新。
原告宜都市恒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福州耀隆化工集团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2年7月26日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都市恒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8元(已经减半)、保全申请费680元,合计1328元,由原告宜都市恒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洪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子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