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德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新区水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德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2588号
原告上海浦东新区水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刘迪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任重,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琳,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德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黄立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科。委托代理人余志平,上海朝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新区水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德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浦东新区水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浦东新区水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新区水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4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820元,由原告上海浦东新区水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范 一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诗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