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昌乐县康发瓜菜专业合作社、潍坊英凯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