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英凯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昌乐县康发瓜菜专业合作社、潍坊英凯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25民初1351号******
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昌乐县康发瓜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昌乐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潍坊英凯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昌乐县康发瓜菜专业合作社、潍坊英凯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