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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昌乐县康发瓜菜专业合作社、潍坊英凯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昌乐县康发瓜菜专业合作社、潍坊英凯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30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25民初1420号
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513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昌乐县康发瓜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昌乐县乔官镇孟家淳于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潍坊英凯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北洋头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昌乐县康发瓜菜专业合作社、潍坊英凯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72416.36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72416.36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