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91民初325号之一
原告:潍坊**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台头镇北洋头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道忠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大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城大道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成喜,该公司法务。
原告潍坊**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正大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2022年8月25日原告潍坊**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5元,由原告潍坊**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 兵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