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英凯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潍坊某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某某正大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91民初325号之一 原告:潍坊**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台头镇北洋头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道忠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大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城大道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成喜,该公司法务。 原告潍坊**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正大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2022年8月25日原告潍坊**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5元,由原告潍坊**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 兵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