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邦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伟艺天盛门窗加工有限公司与新疆邦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701民初1981号
原告:乌鲁木齐伟艺天盛门窗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新疆邦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州博乐市。
法定代表人:李登全,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4年12月24日出生,住博州。
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伟艺天盛门窗加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邦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乌鲁木齐伟艺天盛门窗加工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原告乌鲁木齐伟艺天盛门窗加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伟艺天盛门窗加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538元,减半收取3804元,由原告乌鲁木齐伟艺天盛门窗加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普丽志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