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701民初466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0月2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博乐市,电话135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双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邦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博乐市联通路18号小区5-6门面。
法定代表人:***,电话133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新疆邦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94元,减半收取7597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7597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