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邦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博乐市金大地建材有限公司与新疆邦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701民初2431号
原告:博乐市金大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博乐市小营盘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新疆邦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博乐市联通路**小区**门面。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博乐市金大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邦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博乐市金大地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乐市金大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36元,由原告博乐市金大地建材有限
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月
二O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