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7民终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邦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南城区街道精河路北侧镜湖一号A区42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5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从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博乐市乌图布拉格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银桥路。
法定代表人:努尔拉·孜比不拉,该镇镇长。
原审被告:博乐市阳光欣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团结路8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新疆邦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博乐市乌图布拉格镇人民政府及原审被告博乐市阳光欣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2022)新2701民初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2022)新2701民初1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疆邦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886.0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杜 娟
审判员 热古力·****
审判员 ***夏·***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古 丽 扎 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