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元地质资源勘查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正元地质资源勘查有限责任公司、玉门齐鲁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02执5954号
申请人:山东正元地质资源勘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山师东路14号。
法定代表人:孙代聚。
被执行人:玉门齐鲁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玉门市玉门镇河西电站北侧。
法定代表人:谷庆利。
申请执行人山东正元地质资源勘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玉门齐鲁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102民初947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玉门齐鲁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以下还款内容向原告山东正元地质资源勘査有限责任公司履行还款义务:2019年12月20日前还款50万元、2020年1月25日前还款20万元、2020年2月25日前还款20万元、2020年3月25日前还款20万元、2020年4月25日前还款50万元、2020年5月25日前还款60万元、2020年6月25日前还款70万元、2020年7月25日前还款70万元、2020年8月25日前还款50万元、2020年9月25日前还款30万元;二、被告玉门齐鲁源矿业有限任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前向原告山东正元地质资源勘査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以未偿还数额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三、被告玉门齐鲁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前向原告山东正元地质资源勘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本案产生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共计119245元;四、被告玉门齐鲁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完毕上述全部支付义务后三个工作日内,原告山东正元地质资源勘查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申请解除对玉门齐鲁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探矿权查封;五、案件受理费68190元、减半收取3409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山东正元地质资源勘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07月29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此外,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华勇
审判员  王东
审判员  宁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