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元地质资源勘查有限责任公司

***、邹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883民初66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仲剑
被告:邹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正元地质资源勘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代聚
被告:**
原告***与被告邹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山东正元地质资源勘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唐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