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元地质资源勘查有限责任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民申74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爱梨,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瑞正地矿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凤城街道办事处北埠村。
法定代表人:段元臣,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山东正元地质资源勘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山师东路14号。
法定代表人:孙代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婷,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蕾,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济南瑞正地矿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山东正元地质资源勘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3民终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济南瑞正地矿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为躲避法院对其在山东正元地质资源勘查有限责任公司债权的执行,与***恶意串通提起的本案,涉嫌虚假诉讼。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提交意见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不存在申请人所称的虚假诉讼,申请人与济南瑞正地矿工程勘察有限公司的民间借贷关系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申请人系无独立请求权的的第三人,不具有参加到本案的身份,无权提起再审申请,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山东正元地质资源勘查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意见称,1.案涉合同相对方是济南瑞正地矿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不是***,山东正元地质资源勘查有限责任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2.涉案债权仍处于被查封状态,***应当通过执行异议之诉在执行程序中主张权利,而非提起再审,否则可能会导致山东正元地质资源勘查有限责任公司重复支付工程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仅是与案涉工程承包人济南瑞正地矿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其与本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任何关系,系不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亦非本案生效判决中权利的享有者或义务的承担者,其在本案中不享有再审利益。因此,***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贾新芳
审判员  程 林
审判员  王宝恒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乐霞